借贷利率下调不要调门太高
20日,最高法发布新规,明确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下降。
对于这个消息,媒体是一边倒的加以肯定,公众也给予了极大的关心。但是什么事情都要客观的去看。司法解释的修改仅限于是在审判活动中的使用问题,而不是金融体制的改革,甚至还不是借贷制度的改革。
第一,高利贷的存在源于借贷的困难,企业急需要钱周转了,到银行借不到钱,那么只有民间借贷,如果您在银行能正常的借到钱,谁会花高利率去借钱呢?
第二,公众为什么愿意冒风险直接或间接把钱借给企业呢?高利率是一个原因,更重要的原因就是民间现在的资金缺少正常的投资渠道,若存银行又不断贬值,利息收入赶不上钞票增发。公众追求投资的高回报是一种无可厚非正常的需求,法律人要做的是保护其财产性收入。
第三,有一个许多人不好说不愿意说的问题,就是我们现在企业的生存太困难了,尤其是中小工业企业,成本太高,赚钱太难,稍不留神就得破产倒闭。这些成本当中无论间接的还是直接的原因,都是社会管理成本太高并刚性的进入到了企业成本而企业对此是无能为力的。
第四,这个司法解释出来是一种导向,可以肯定的就是民间借贷的正常化非汚名化可以期待,这中间法律人有很多工作可做。
所以,我对最高院的这个司法解释的认识是一次扬汤止沸而已,不可以调门太高,避免将来失望更多。
历史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庭审秩序保障诉讼权利的通知》(2020年)
王才亮
一个追求公平正义的非著名律师
王才亮,学者型律师,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中国建设管理与房地产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出版专著三十余本,发表法律专业论文百余篇。
才行法道 良举公正